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来自于鹿产业等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联合体。
第二条 联盟致力于在鹿业及相关行业、上下游产业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积极推动中国鹿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 )是联盟的指导单位。
第二章 目标、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贯彻落实《 》战略,坚持创新驱动, 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集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为手段,汇聚整合鹿业和相关行业资源及优势,突出协同配合,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贯穿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的智能网联鹿业发展生态系统。
第五条 联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政策和战略研究。围绕鹿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开展发展战略和路径规划研究,为政府和行业提供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围绕鹿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积极推动联盟单位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形成鹿业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和持续开发能力。
(三)标准法规。组织联盟会员单位制定鹿业团体标准和规范,加强技术标准基础研究,支撑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智行业法律法规研究,本着循序渐进和有利于创新的原则,提出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建议。
(四)测试示范。组织开展智能网联鹿业测试评价方法和测试认证体系研究,编制智能网联鹿业测试评价标准;推动我国智能网联鹿业测试区在相关标准和规范方面的合作 与联动,促进测试区的统筹协调。
(五)产业化推广。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和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打造产学研用多赢的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形成自主可控的智能网联鹿业产业链。
(六)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在联盟单位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广泛开展国际合作,通过项目合作、高水平技术和团队引进、联合研发、联合共建等形式,探索国际创新合作新模式。
(七)人才培养。集聚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建设人才培养服务体系,为智能网联鹿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创新人才。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智能网联鹿业领域内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团体标准制定、会议会展、咨询服务、专业培训、承办委托。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二)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三)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具备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智能网联鹿业技术进步。
第九条 申请成为联盟会员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的开放性工作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章程,监督联盟的重大决策事项。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申报的行业和国家项目及奖励评定;
(四)按照约定对联盟技术成果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并享有优先使用权和优惠权。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有权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申报的行业和国家项目及奖励评定;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联盟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联盟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共同分担联盟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联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六)应为联盟组织相关工作、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会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
(八)不得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因自身原因拟退出联盟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发现联盟会员退出联盟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的;
(二)一年及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不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四)不具备按照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要求开展工作的实力。
第十五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联盟,均不得再以联盟会员的身份开展活动,且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理事单位退出联盟时,其享有的委派联盟理事和专家委员的权益同步终止。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退出联盟后即不再享有其按本章程约定对与联盟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其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但这并不必然免除其对联盟的有关义务,也不影响本章程或具体项目(专题、课题)合同中有关结算、保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七条 联盟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联盟会员大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召开会员大会 30 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少于五人,但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 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联盟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会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会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会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联盟设专家委员会。联盟专家委员会为联盟业务咨询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 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二)负责项目实施有关具体事宜的协调、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对联盟的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四)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联盟设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二)负责组织、落实、管理和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收取会费;
(五)负责接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在对其进行型式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分别提交专家委员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在项目获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项目;
(七)组织联盟有关会员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或合同;
(八)登记项目知识产权权属、成果推广等事项;
(九)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办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任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联盟理事由联盟各理事单位提名,由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提名理事候选人应为本单位智能网联鹿业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主持并全面负责理事会的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首任理事长由发起单位派出人员担任,其后各届理事长由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联盟理事会会员自愿申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任命。
第三十一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由同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其工作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宜过多,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提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联盟首届秘书处设在发起单位处。其后各届联盟秘书处的设置由理事长提议,经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确定。
第三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任期为五年。原则上理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换届时联盟理事会成员按本章程约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 50%。
第三十六条 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成员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要承担的工作。专家委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联盟工作需要,本人应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品德。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七条 联盟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统一组织下,积极探索多样化、多层次的合作形式,建立资源共用、成果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联盟项目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发展,实行分阶段有限目标下的不断深入和稳步推进。列入联盟项目的专题、课题应紧密结合鹿业工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与未来智能网联技术的发展方向相吻合。
第三十九条 联盟项目由 3 个及以上联盟会员单位或 3 名及以上专家委员联名提出,以项目建议书方式报请联盟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论证的专题、课题提交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或向国家申报。
第四十条 联盟项目均实行负责人制。各级负责人应准确把握研究方向,协调计划进度、经费安排和各参加单位的研发工作,定期向上级负责人和联盟专家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联盟项目以合同方式明确其任务、进度、考核目标和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其承担单位采用择优和招标等形式确定。负责人由第一承担单位派出。合同由联盟理事长或其委托人与承担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四十二条 对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还应按其要求进行管理和办理立项手续。项目完成时,国家有验收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具体项目的协议由专家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联盟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联盟秘书处应建立严格的